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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外情调查公司 存在婚外恋的离婚代理词

时间:2024-05-06 09:45来源:未知 作者:莹莹

尊敬的法庭、审判长、陪审团成员:

今天,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此处填写当事人姓名),就本次离婚诉讼案,特别就婚外恋这一焦点问题,向法庭陈述我们的观点和请求。在开始之前,我想强调,婚姻是基于爱情、尊重与忠诚的社会基本单元,而婚外恋不仅违背了婚姻的基本伦理,也严重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与权益,是对家庭和谐的直接破坏。

一、事实陈述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案件的核心事实。自(婚姻起始年份)年(当事人双方)结为连理以来,双方本应携手共进,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享受生活的甜蜜与挑战。然而,不幸的是,自(婚外恋开始时间)年起,被告(出轨方姓名)与第三人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原则,也对原告(即我方当事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

证据方面,我们提交了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记录、目击者证言、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片段以及专业人士的心理评估报告等,这些证据链清晰地表明了被告婚外恋行为的存在及其对家庭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法律对于夫妻间忠诚义务的基本要求。

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恋行为,尤其是长期、稳定的不正当关系,已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要件,为离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

三、请求事项

鉴于深圳婚外情调查公司上述事实与法律分析,我方提出以下具体请求:

1. 判决离婚:基于被告的婚外恋行为,请求法庭判决双方离婚,解除这段已无法挽回的婚姻关系。

2. 财产分割:考虑到被告的过错行为,请求法庭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倾斜于无过错方,以体现对过错方的惩戒和对受害方的补偿。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如双方育有子女,请求法庭将子女抚养权判给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并由过错方支付合理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用,确保子女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4. 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婚外恋给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以示对原告情感伤害的补偿。

四、结语

婚姻的破裂,尤其是因一方不忠导致的解体,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痛苦的过程。我们理解法律旨在维护正义,保护无辜,希望法庭能公正裁决,给予我方当事人应有的法律救济,同时也警示社会,珍惜婚姻,尊重法律,共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道德底线。

最后,我们相信法庭的公正与智慧,期待一个符合法律精神与人情常理的判决结果。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审议。

(代理人姓名)

(日期)

参考资料:http://www.zhentani.com/news/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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